对于企业而言,冠以一个洪亮的名称,有助于企业的发展和经营,对于投资者最好给自己的企业起名为“全球”、“全国”、“中国”、“中华”、“集团公司”这样气势磅礴的名称,殊不知我国法律对此是有规定的,企业的冠名必须和企业本身的规模相匹配,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律师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名称分级登记的管理机构。
根据国家工商局1993年5月28日的发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登记哪些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和标明“投资”字样的不标明行业或行业特点不明确的;律师
特殊提示:
(1).外国投资者是具有驰名商号的公司,在中国举办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金以上的外资企业,可在名称中不标明行业。律师
(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在名称中使用“股份”称谓的,均应由被授权工商局提出初步意见报国家工商局核准,但上海与深圳市除外。
(3).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称谓的,被授权局在受理后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工商局核准。
3.不冠以行政区划的;
4.开展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被授权的工商局在受理后,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三、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哪些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国家工商行政总局登记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1.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比如四川省工商局负责登记冠以省级行政区划的企业;
2.同级行政区划放在企业名称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
四、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的其他规定
1.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2.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律师
3.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比如***(中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