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文件、证件名称 |
1 |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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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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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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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律师
3.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4.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在同行业中是否重复,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七、八条要求。
5.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需国务院决定。
6.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中国)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
7.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8.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9.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中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律师
10.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