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管理公司由其员工施S出面与L签订《咨询服务协议》。协议约定:L拟在杭州下城区开办美容诊所,委托管理公司代为在杭州市下城区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手续,并在许可证落实通过后为L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L应支付管理公司180万元作为申办特许证的公关费用,管理公司指定的联系人为施S,指定的收款账户为管理公司、P的相关银行账户。律师
协议签订后,L分三次向协议指定的P的相关银行账户共汇款180万元,履行了协议确定的付款义务。管理公司因故未能为L办出约定的相关许可证。
原协议指定的联系人施S,以管理公司名义与L又签署一份协议,明确:因管理公司未能完成协议约定的义务,故管理公司同意将其收到的180万元归还L,分两次还90万元,如管理公司未能按约还款,L有权要求提前归还尚未归还的款项,管理公司并应按每日未还款项的千分之三支付逾期利息。
L起诉称两被告合伙欺骗,谎称有能力办理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而一旦L将相关费用汇入被告P个人账户,就肆意挥霍,显属欺诈。要求管理公司偿还咨询费18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P承担连带责任。
管理公司辩称L所述合伙欺骗、肆意挥霍收到的钱款均非事实。至于协议约定的许可证,一直在帮L办理。未能办出是因为L要求在杭州租房准备开设医疗美容中心,该地不能办理这种机构。故要求L更换地方,但L不肯。
后双方准备在上海办一会所,并在其中办医疗美容中心。为此,L一开始也付了一部分租赁费,但后来L一直未付,管理公司已开了发布会,已花费了400多万元。在L要求退还其原支付的款项时,管理公司表示同意,但要求L承担本在上海支出的上述费用的一半。L对此虽也答应了,要求L出具承诺书时,L却未能前来签署,且之后一直无法找到。律师
至于L所述的协议,仅是一份草签的协议,协议仅是由工作人员施S签字,并未加盖印章,而协议本身约定是在盖章后生效,故该协议并未生效。如果按该协议执行的话,其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希望适当降低。
P辩称是管理公司的股东之一,收到过L汇给管理公司的180万元,但该款项已全部转交给了管理公司,不同意L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L表示相关还款协议所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利息标准确属过高,其主张的违约金50万元已经是在原约定基础上作了调整。P提供了金额共计127.3万元的一组银行转账凭证,以证明其在收到L的180万元后将其中的127.3万元的款项以转账方式交付了管理公司。L认为上述款项与本案无关。
管理公司则提供了画册、宣传册、照片、租赁合同、转账凭证、手机短信记录、付款凭证等一组证据,以证明其与L另共同投资了“世家”项目,其因该项目租赁房屋、开新闻发布会等至今共已支出了600多万元,L原支付的180万元也被投入到该项目中,L均不予认可,认为均与本案无关。律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管理公司与L签订《咨询服务协议》时,是由其员工施S出面签署,且该协议明确施S是管理公司的联系人。L有理由相信施S就该《咨询服务协议》相关事宜的处理有权代表管理公司。故施S在之后的以管理公司名义与L针对原《咨询服务协议》而签署的有关还款的协议,对管理公司具有约束力。管理公司理应依照后面签署的该份协议向L履行还款义务。
管理公司至今未能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L要求其归还18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应予支持。根据还款协议确定的计算逾期还款利息的标准逾期利息已高达200多万元,确属过高。L自行调整至50万元,较为合理。
至于管理公司所述的双方另有的共同投资关系,与本案无关。即便双方确因另有的共同投资关系存在纠纷,管理公司也应另行与L协商或另行通过诉讼解决,其以此为由拒绝归还本案所涉款项的辩解,不能成立。律师
L明确其本次诉请的提出是基于合同关系,而P并非本案所涉合同的当事人,与L之间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银行账户收取L支付管理公司的180万元,仅是代管理公司所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管理公司承担。其就所收L款项仅对管理公司负有交付义务,其实际是否已将该款项交付管理公司,与管理公司应将该款项归还L的义务无关。(2012)嘉民一(民)初字第26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