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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前需要办理前置审批项目的行业

有部分企业在设立前,必须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如果在营业执照办理前进行审批的,称为前置审批项目。律师

一、农林牧副渔行业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

1.设立农药生产企业由经济委员会审批

2.设立种子经营企业由农业局(负责农作物种子经营)、林审批业局(负责林木种子经营)

3.设立兽药生产企业由农业局审批

4.设立兽药经营企业由农业局审批

5.设立牛羊畜禽屠宰企业由农业局、卫生局审批

6.设立生产种畜禽企业由农业局审批

7.设立经营种畜禽企业由农业局审批

8.设立收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由国家林业局或林业局审批

 二、矿产资源及电力建设行业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

1.设立矿山企业(含矿产资源开采)由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批

2.设立煤矿企业由经济委员会审批

3.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由经济委员会审批

4.设立供电营业机构由国家电力管理部门审批

三、交通运输行业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

1.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营业部不需要审批)由民用航空总局审批

2.设立通用航空企业(设立营业部不需要审批)由民用航空总局审批律师

3.设立国际船舶运输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国际船舶代理经营或国际船舶管理经营企业由交通部审批

四、公安安全行业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

1.设立枪支、弹具制造企业由公安局审批

2.设立枪支、弹具配售企业由公安局审批

3.设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由经济委员会、公安局审批

4.设立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由经济委员会、公安局审批

5.设立经销黑火药、烟火剂的供应点由公安局分(县)局审批

五、化工行业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

1.设立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审批:设立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由经济委员会审批,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设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由交通委员会或铁路局、民航管理局审批

六、医疗医药卫生行业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

1.设立药品生产企业由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2.设立药品经营企业由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律师

3.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卫生局或区县卫生局审批

4.生产和经营二、三类医疗器械由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七、金融、保险、证券行业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

1.设立商业银行及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2.设立储蓄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3.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4.设立城信用社及联合社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5.设立农村信用社及县联社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审批

6.设立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由审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7.设立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由审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8.设立证券公司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9.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10.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营业部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11.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营业部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律师

12.设立典当机构由商业委员会、公安局审批

13.设立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八、电信行业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

1.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企业由通信管理局审批

2.设立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企业(含互联网信息服务等)由通信管理局审批

九、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

1.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十、影视娱乐行业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

1.设立营业性电影发行单位(不含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由文化局审批

2.设立电影放映单位(不含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放映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由区县文化委员会审批

十一、新闻出版行业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

1.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单位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2.设立音像制品复制单位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3.设立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单位由文化局审批律师

4.设立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由文化局或区县文化委员会审批

5.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单位由区县文化委员会审批

6.设立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7.设立从事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的单位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或新闻出版局审批

8.设立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业务的单位由新闻出版局审批

9.设立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的单位由新闻出版局审批

10.设立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由区县文化委员会审批

11.设立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由新闻出版局审批

十二、文化娱乐行业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

1.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含歌舞娱乐场所和电子游艺经营场所、台球)由区县文化委员会审批

2.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含“网吧”)由文化局审批

十三、旅游行业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

1.设立国内、国际旅行社及分支机构(含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由旅游局(设立国际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审批

十四、中介服务行业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

1.设立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及分支机构由财政局审批

2.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由财政局审批律师

3.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由劳动局或区县劳动局审批

4.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由人事局或区县人事局审批

5.设立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由公安局审批

6.设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由劳动保障部审批

7.设立组织对外派遣劳务人员的单位由商务部审批

十五、外经贸行业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

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含港澳台资)由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区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

2.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含港澳台资)由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区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

3.设立外资企业(含港澳台资)由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区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

4.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由商务部、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5.烟草专卖品(含烟草制品)生产、进出口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烟草专卖局审批

6.烟草专卖品(含烟草制品)销售由烟草专卖局或区县烟草专卖局审批

7.设立拍卖企业由商业委员会、公安局审批律师

8.设立旅馆由公安局分县局、卫生局或区县卫生局审批

9.报废汽车回收由经济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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