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完成成立,中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如果企业成立后,股东(出资人)变动,只要做股权转让或者其他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在企业成立前,股东(出资人)发生变动应该按以下的规定进行变更:律师
股东(出资人)的人员部分或全部发生变化的,如有人退出,或者有人加入股东(出资人),全体申请人应当出出具书面文件向申办机构进行说明。
一般来说,股东(出资人)确定后不要轻易变动,如无特殊情况,可以等到企业设立后进行股权或者股份转让,以达到变更目的。因特殊情况下股东(出资人)变更的,也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商标持有人作为股东(出资人)的,现退出股东(出资人)
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所有人、并使用驰名或著名商标或者简称作为企业名称的,股东(出资人)退出时,仍使用该企业名称的,应当提供授权文件的,应当重新申请名称预先登记。
二、著名字号持有人作为股东(出资人)的,现退出股东(出资人)
著名企业字号或者知名企业字号的通称或者简称作为新企业名称的,该字号的持有人退出著名企业字号的,应当提交所有权人出具的授权文件,不能提交授权文件的,应当重新申请名称预先登记。
三、其他情况
著名企业、著名大学或科研院所作为投资人,学府简称或者通称作为企业名称的,投资人退出也参照上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