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由律师审查外国投资者是否具备在中国设立控股公司的条件。如果控股公司是以中外合资的形式设立的,还要审查中国投资者是否也具备条件。由于中国各地的税收不同,所以还必须先确定在何处设立控股公司。律师
把外国投资者(母公司)的情况和该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制成材料,由律师审查后,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确认。
外国投资者符合设立控股公司条件的,由律师负责为外国投资者准备以下文件:设立合资的控股公司的项目建议书、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设立独资的控股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律师
上述文件准备完毕后,外国投资者应将所有文件呈报拟设立控股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部门审核同意,然后再报商务部审查批准。在审批期间,外国投资者应在律师的协助下不断与上述审批部门进行会谈和磋商,对文件进行修改,直至最后获得批准。
拟设立控股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部门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报送的全部文件后一般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报送商务部审查。外经贸部认为需要修改的,应退回修改。商务部最迟应当在收到全部上报文件后90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以中外合资方式设立控股公司的,应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进行控股公司的设立程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