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美食广场和味美(化名)餐饮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美食铺进场须知,味美餐饮公司的两名股东看到大千美食广场有一处不错的商铺正在招商,就以该公司的名义承租了商铺,签订《进场须知》之时味美餐饮公司还没有成立,正委托第三方办理设立手续。味美公司的股东在交付了28万元的商铺管理费,后因该餐饮公司无法获得卫生许可证无法设立。味美公司的股东向大千美食广场要求退还28万元商铺管理费,大千美食广场称味美公司已经实际使用了商铺,不能随意解除租赁合同,28万元是半年的租金,虽名为商铺管理费,实为租金,如果双方需要解约,味美餐饮公司应当支付两个半月的租金及违约金。律师
味美餐饮公司的两名股东问律师:公司因客观原因无法设立,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无效?之前交付的租金或商铺管理费是以谁的名义要回来(公司名义,亦或是股东个人名义)?
设立中的公司还不具备法人资格,一般认为设立中的公司相当于非法人社团,没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由于公司的注册资本还没有到位,也没有对外负担债务的能力。公司的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以为公司的名义,或者公司筹备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合同是有效的。
如果公司成立了,由于公司的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之前的行为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所作,那么在公司设立后,应当承继设立过程中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公司的发起人和出资人不再承担任何民事法律责任。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公司都是可以成立的,现在的工商登记制度决定了只要公司的设立文件齐全,都予以颁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颁发之日就是公司成立之日。不过对于少数情况下,公司会出现不能获得批准,无法设立的情况,往往出现在特种行业,或者需要获得特种许可证的行业内,比如卫生许可证、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开发、洗浴住宿许可等等。公司如果不能设立的,在公司之前的一些设立费用和设立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必须有主体来承担,由于公司法人资格不存在,公司发起人或者投资人对设立产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有返还股款并且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律师
味美餐饮公司在设立过程中,需要向工商行政部门提供《房屋租赁证明》,故而承租了大千美食广场的商铺,故而应当负担商铺的租金,现在该公司无法成立,这笔债务应当由发起设立该公司的两名投资人(股东)承担。大千美食广场收取的28万元商铺管理费,是针对设立后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收取的管理费用,名为管理费实为入场费,由于味美餐饮公司并未设立也没有经营,这笔费用应当予以返还给公司的发起人或者投资人。管理费并不等同于商铺租金,由于双方之间没有约定租金的数额,故而可以按照同类地段同类房租的价格确定房屋使用费,由味美餐饮公司的投资人负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