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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没有成立,出资应当返还

张女士在离异后认识了一名中年男子,该男子称自己是做实业的,现在需要成立一家五金配件公司,需要注册资本500万元,希望邀请自己的新女友一起投资。张女士参观了新男友的工厂和店面,认可他的投资实力和经营能力,同意投资50万元。张女士向对方的账户转账后,收到了财务人员黄小姐书写的收据一张“收到股东张女士五十万元投资入股款,成立实业公司。”之后半年过去了,张女士询问公司办理得如何了,男友称公司已经设立了,不过名称不叫收据上的公司名字,张女士要求加入股东,男友称要另外一个股东同意。张女士后委托我们查询该公司的工商内档。律师

经查工商局登记显示,男友费先生和财务黄小姐系该公司的股东,各持股50万元,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实到资本50万元,该公司成立后没有实际经营,也找不到办公场所。费先生出具了公司的账目,费先生和黄小姐在公司领取工资,费先生每月三万元,黄小姐每月一万元,工资均纳税。故而50万元投资现在所剩无几,不能返还张女士。

沈洁律师认为该公司名为股份公司,但是工商登记显示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现在该公司的认缴出资是100万元,全体股东系费和黄二人,张女士并不是股东。律师

张女士出资后,黄小姐出具收据一张,并不是股东出资证明书,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而不是收据。张女士和费先生约定成立的公司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现在的公司股东不是张女士,张女士认为这是费先生和黄小姐之间合作成立的公司和自己无关。虽然五十万元出资是自己打给费先生,费先生又把这五十万元打入了后一家公司的注册资本,但这属于费先生擅自挪用了这笔注册资本和他人去成立公司,故而要求返还投资款本息。

在本案件中,费先生在接收张女士女士的投资款后,双方签订了初步投资意向,但是没有签订股东合同和章程,也没有设立约定中的“实业公司”,虽然由财务黄小姐出面写了收据,但是黄小姐和费先生成立的新公司并非是双方约定的“实业公司”,工商没有把张女士登记为股东,张女士也没有享受到股东的权利,对公司没有股权,故而这笔钱费先生应当归还给张女士,否则构成不当得利。律师

在张女士要按照诈骗罪报案的声明下,费先生陆续归还了所有的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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