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该公司最大的股东,他自己遇到了一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和对方和解,对方提出要求孙先生提供担保,当时孙先生正好把房子给卖了,也没有亲朋好友替他担保,他想到了自己身边的公章,就拿出公章在和解协议上一盖,为自己70万的债务履行提供了担保。后孙先生归还了30万,余款没有支付,法院通过执行,划扣了他账户内17万钱款,同时法院也在担保人公司的账户中执行走了23万元。公司无辜替股东承担了损失。公司其他的股东获悉后要求他及时赔付,但孙先生一直以没钱归还敷衍,而其称没钱却有购买了新的更大的房屋。律师
公司的其余股东李先生,黄女士,蒋小姐和万先生合计持股65%,他们在一起商量,决定要用公司的名义起诉孙先生,但孙先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何进行诉讼呢?沈洁律师认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两种方式可以提起诉讼:
第一种是用公司的名义直接提起。《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对孙先生的诉讼,可以由监事会提起。现在该公司没有设立监事会,只设置了一名监事,那么就应当由监事蒋小姐提起诉讼。律师
第二种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股东权益受损的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在孙先生用公司为自己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他又延迟履行债务归还的义务,导致公司账面被法院执行了23万之多,照成了公司直接损失,导致公司的其他持股股东股权受到损失,现在公司其他股东向其追讨,其又不肯主动履行归还义务,故而他们可以采取上文所说的两种方式追讨自己的债权。不过本案件在律师向孙先生发送催款函后,他还是主动将23万元本息归还到了公司。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