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先生做生意几年,获得了不小的成效,他现在想新开一家公司,但苦于找不到合作的对象,经几个朋友推荐,有这么几人想加入蒋先生的公司,但他看了一下,这几个人都有点问题,不知道引入公司是否妥当。他特地向律师咨询,询问这些人可否引入公司。律师
蒋先生提到的第一个人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会计师,这人在股灾中炒股失败,发生了负债,现在全国各地的法院他还有五起案件的借款没有归还,借款总额高达七八十万。这人虽然可以帮助公司记账,但沈律师认为此人已经丧失了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能聘任他,也不能吸收他成为股东,一旦被借款人发现,其股权会被查封冻结。所以沈律师认为蒋先生可以聘任此人担任公司的财务,但不能让他成为股东。
第二位是一名以前的地方官员,后因贪污罪被判缓刑,现在已经期满,但还没有超过五年。对于这样的人可能认识一些高官达人,但因为其凡有贪污罪,也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资产或者破坏社会注意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争执权利,之心期满未逾五年的,都不能担任。蒋先生可以聘任他担任高级顾问,或者其他职位,但不能请他当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就是说他可以担任副总经理或者不满经理,但不能担任总经理。律师
第三位是公司被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此人虽然有经营公司的能力,但以前公司因税务问题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但此人的公司早在五年前已经被吊销了营业执照,所以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已经超过三年的,他可以成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位是一名家庭主妇,其丈夫目前在政府机关担任要职,但这并不影响其妻子成为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所以这第四人愿意出资到公司,蒋先生是可以接受的。
除了这几类人之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三年内也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