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董事会人数不足,董事还能否提出辞职

孙先生是一家科技咨询公司的董事,但并非股东,原本孙先生和公司并无关系,受公司内股东丁先生的邀请才担任董事,他内心认为自己属于帮忙性质,担任董事多年,孙先生从未领取过公司的任何报酬,但凡需要董事签字的,孙先生只管签字,而不关心决议的内容。律师

至于公司的经营理念,未来发展方面,孙先生并不关注,只不过出于帮忙的心态,对朋友丁先生的个人情感,孙先生一直担任董事职务。自从丁先生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后,孙先生就口头提出了辞职,但新的股东和董事会并未理会。孙先生此后通过发送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了辞职,均都无效。

最后他通过朋友找到了沈洁律师,沈律师建议其向公司提出《辞去董事函》。但邮寄后,孙先生依旧陆续收到董事会通知,公司的股东表示公司的董事会人数太少,如果孙先生辞职,董事会将无法正常运作,希望孙先生能够继续担任。辞职被拒后,孙先生并不同意,双方陷入了拉锯战中。公司认为在没有改选出新的董事之前,孙先生应当继续担任董事,履行职责。孙先生是前股东丁先生委派的,现在丁先生虽然转让了部分股权,但仍留了百分之一的股权,现在丁先生也没让孙先生辞职。孙先生辞职后,公司董事会的人数将低于法定人数,故而不同意孙先生的请求。公司也无法就孙先生的辞职事宜作出处理。律师

根据这家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之前有提出辞职的权利,董事需辞职时,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最少为两人,公司的新股东因一些个人原因,无法担任公司董事,而丁先生已经担任的公司董事,孙先生如果辞职公司的董事会将无法成立。也无法正常运作。公司以孙先生是股东指派的董事为由,主张他不能辞职,缺乏法律依据。

在公司中,董事和普通的劳动者并不相同,董事的辞职并不依据《劳动合同法》或者《劳动法》,董事辞职也区别于劳动者,有着诸多限制。比如歌颂四董事在公司解散清算中担任公司清算组成员的,在履行完毕清算义务之前不得辞职,但孙先生并未遇到这样的问题。当然由于董事辞职关系到公司内部的调整,如果公司章程对董事辞职作出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处理。当然董事还有相应的“后合同义务”,在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之时,只要辞职不违法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辞职立即生效,但公司有权要求原董事在过度期间继续履行董事职务。律师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