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公司的股东商务咨询公司的股东想向银行办理一笔两百万的小额贷款,但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人和担保物,调查公司向银行提供了三辆车作为担保物,并要求自己股东股东商务咨询公司提供担保。律师
商务咨询公司有四个股东,股东之一也是调查公司的股东李先生,其余几人是小汪,小唐和小孙。其中小孙是股东李先生的妻子,另外两人搞不清公司担保的法律后果,就想法律咨询一下沈洁律师。
沈洁律师告知《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担保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律师
上述“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是授权性规定,任意性规定。做出了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两种示范,由公司章程择一,而“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是强制性规定,必须照办。也就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比公司想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控制更为严格。
现在从形式上看,商务咨询公司是调查公司的股东,调查公司为了购买办公设备、扩大经营规模和第四辆豪华车辆(奔驰)向银行借款。按照法律规定,和调查公司有关的股东李先生不能参与表决,而其妻子小孙也不应当参与表决。由股东小唐和小孙做出决定。
小孙和小唐经过商量后,认为只要股东李先生能以自己名下的个人房产提供担保的,他们愿意让公司为调查公司担保,如果贷款办理后购买了奔驰车辆,调查公司也应当将该车辆作为担保物提供担保。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