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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为公司供货,产品质量差价格贵

徐先生是一家技术装配公司的股东,他获悉自己的公司需要一批包装纸箱,在掌握了货源后,他将这批纸箱卖给了公司,但徐先生的纸箱比较薄,价格却不便宜,公司买入后在使用中发现这批纸箱因货物承重力不行,不少都报废了。经过了两三次后,公司其他股东提出了异议,认为徐先生如果要和自己参股的公司做生意,产品质量必须过关,货物价格不能比同等供应商贵。律师

但徐先生认为,生意给别人做,不如给自己公司的股东做,他和两位其他股东发生了争议,一气之下,徐先生来到律师事务所,询问有关法律问题。沈洁律师认为徐先生的说法又是偏驳。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股东禁止行为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徐先生可以和自己参股的公司做生意,但生意必须合理合法,所供的货物应当是市场价,产品的质量应当过关。律师

徐先生公司使用他的纸箱装货物,结果不少纸箱都报废了,说明他供应的纸箱并不适合,他应当改进或者更换产品。而且他供应的纸箱比普通供应商的价格更贵,徐先生应当寻找价格便宜承重力好的产品,作为公司的股东也作为公司的供应商,沈律师相信他明白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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