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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自己的公司供货,应当披露关联关系

柏先生并非公司股东,他受聘于一家航空代理公司,他发现公司使用的打印纸既贵质量又不好,而自己的姐姐正是一家纸品公司的负责人,他想让姐姐公司的货供应给代理公司,但又怕惹起争议,特地先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共识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人员,柏先生受聘成为总经理,属于这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他姐姐的公司要成为他所在公司的供应商,应当采取正当的渠道,申请成为供应商,由公司的采购人员向其采购货物。柏先生还应当把这个消息告知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如果他们觉得不合适的,柏先生就不能录用亲友的公司作为供应商,如果觉得无碍的,则可以合作。

同样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其他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企业的人,要和公司做生意的,为了防止公司的利益发生转移,都应当事前向公司作出说明义务。律师

所谓的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胡总和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所谓实际控制人,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间接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方式可谓繁多,有利用投资控制的,有通过业务控制的,本公司为这些公司的业务对象,通过业务往来影响对方,比如是这些公司的紧俏材料供应商、产品消费大户、主要加工承揽方等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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