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项目
非公司企业法人的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二、审批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备案登记:律师
(1)军队、武警部队、政法系统保留企业;
(2)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由市局负责登记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负责除市局登记以外的其他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备案登记。
三、申请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四、提交材料目录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
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
涉及相关备案事项提交以下材料:
(1)章程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原上级机关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转让协议、《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新上级机关同意受让的批准文件及法人主体资格证明。
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律师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工商机关现场领取或者从上海工商网站下载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格;
申请人向工商机关现场提交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所需的全套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工商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变更登记;
工商机关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发给申请人备案通知书。
六、审批时限
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变更登记。
七、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