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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加盟中的欺诈陷阱--设置合同陷阱,加盟者状告无门

特许经营合同由特许人拟定,合同中都是受许人(加盟者)的义务,而没有任何权利,动不动就是解除合同,或者处以违约金,要不就是不退“诚信金”、“信用金”等等。此类骗子往往向加盟者收取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履约金”、“诚信金”、“信用金”等,不管名称叫什么,反正一个做法“收钱”,然后找理由称加盟者违约,没收××金。这类行为分3种:律师

产品永不合格型:一般发生在生产加工型的特许行业,对加盟者制作的产品,有特许人自己制定的检验标准,加盟者每次送检产品从不合格,因此拿不到加工款,而特许人真正的目的是卖加工设备给加盟者。

提供高价原料型:在特许合同中规定了一定要使用特许人提供的原料,而该原料价格远远超过市场价格,加盟者一旦使用了自行购买的原料,特许人就称违约,没收××金,加盟者如一直使用他的原料,特许人就继续大赚原料款的利润。

约定合同争议诉讼地,往往将合同争议的诉讼地约定在遥远的外地,让加盟者想状告就要跑到外地去起诉,昂贵的出差费用使得加盟者不得不放弃诉讼,等于是状告无门。笔者见过甲方乙方都在当地,合同履行地也在当地,但是特许合同将合同争议的诉讼地约定在海南岛的。

沈律师提醒:待到发生了法律纠纷后聘请律师,即使打赢官司也存在拿不到钱的尴尬境地,法律不是万能的,与其这样不如在加盟前请律师审核合同,费用付出虽少,却能避免不少今后的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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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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