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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的三种许可使用方式

特许经营权的使用许可,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三种形式。律师

所谓独占许可是指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期间只能准许受许人在特许区域内独家使用特许经营权,特许人及第三人都不能使用特许经营权。也就是说特许范围内(一般是地域范围或者经营领域范围)只有受许人一家可以经营,连特许人自己都不能经营。这种许可方式对受许人的保护力度最大,保障了受许人的回报率,避免了同一区域内,各个受许人之间,或者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竞争。

所谓排他许可是指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期间内准许受许人在特许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不得再许可他人使用,但特许人仍然保留使用的权利。这种许可下会出现受许人和特许人之间,就是盟主和加盟者之间的竞争,当然一般情况下盟主为了保障自己的品牌有更多的受许人加入,也不会随意和自己的受许人竞争,但不排除热门地段内和自己的受许人成为竞争对手。

所谓 普通许可是指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期间内准许受许人在特许地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不过特许人仍然保留使用的权利,还保留其他受许人使用的权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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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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