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H等人前往电子商务公司所在地考察了解“买单宝”项目,准备在江苏省淮安市申请成为“买单宝”的服务商。电子商务公司介绍,想成为服务商需在当地注册电子商务公司,并先向电子商务公司缴纳加盟费50,000元。同时电子商务公司承诺,如未成功注册公司,则无条件退还加盟费。律师
当日,H向电子商务公司转账缴纳了50,000元。后H在淮安市申请成立电子商务公司未获批,遂联系电子商务公司要求退款,电子商务公司的工作人员同意退款。H至电子商务公司所在地要求退还加盟费,电子商务公司的总经理、电子商务公司的工作人员均承诺H退款。然而退款期到了以后,电子商务公司又以各种理由拒不退款。
H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电子商务公司退还H加盟费50,000元;电子商务公司支付H自2017年12月7日至实际退还日止,按年利率6.60%计算的利息损失;电子商务公司赔偿H其他损失(交通费及住宿费)12,715元。
电子商务公司答辩称,认可H缴纳过50,000元加盟费,但具体能否退还由法院裁判;对H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未能合作成功的原因是H未能及时注册公司,电子商务公司也未收到过H的通知,故利息的起算日期应为电子商务公司收到诉状之日。律师
根H诉称的向电子商务公司支付50,000元加盟费、后未获批成立电子商务公司等情况基本属实。H多次向电子商务公司的总经理发送短信要求退还加盟费,对方回复“希望你耐心等待几天”“很快处理”;电子商务公司的总经理回复“我对你的承诺就是公司开始处理我可以告诉小组优先处理你的事情”“但是绝不是全国的都不出来你联系一下我就特殊处理了”。
对H要求电子商务公司退还加盟费的诉请,《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电子商务公司总经理在向H发送的短信中已同意处理退还H缴纳的加盟费,但经H多次催讨电子商务公司至今未退,故H有权要求电子商务公司按承诺予以退还。律师
对H要求电子商务公司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请,电子商务公司承诺退还加盟费,但至今未退,由此造成H该笔费用的利息损失,H有权要求电子商务公司赔偿;赔偿标准,H主张参照民间借贷未约定逾期利率时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与法不悖;起算日期,因H未举证证明,根据电子商务公司总经理告知H“再耐心等待几天,很快处理”的陈述,以3月29日作为电子商务公司承诺退还加盟费的最后期限,向H支付利息损失。
对H要求电子商务公司赔偿其他损失的诉请,《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电子商务公司承诺返还加盟费,但至今未履行,H为催讨加盟费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可作为H的合理损失由电子商务公司赔偿。因H未能证明所提交的发票与本案的关联性,考虑H人在外地,催讨加盟费及提起本案诉讼等确需支付相关费用,酌定H因处理本案事宜支付的交通费及住宿费为1,000元,该费用由电子商务公司予以赔偿。律师
电子商务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电子商务公司十日内退还H加盟费50,000元;电子商务公司十日内支付H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电子商务公司十日内赔偿H交通费及住宿费损失1,000元。(2019)沪0115民初46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