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范律师撰写
法律咨询:律师,您好!我姓王,我最近加盟了连锁奶茶店,因为我看奶茶店的生意很好,所以就通过朋友联系到了该奶茶店的经营授权方,双方很快签署了《直营合作店合同书》,但是我将合同书上的资金转账给经营授权方后的半年里,该授权方仅将连锁奶茶店的商标和杯子的外观专利授权我使用,却没有为我办理营业执照与餐饮许可证,而且我现在设备已购买和店面已承租,却无法开业,我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吗?律师
这虽然是个简单的咨询,却可能牵扯出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双方签署的《合同书》究竟意味着双方是直营合作还是特许经营。
一、直营与特许两者概念不同
所谓直营合作,指的是由总部拥有全部资产,总部对分店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各直营连锁店均由总部所控制,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简单来说,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
但是,特许经营指的是双方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产权上没有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被特许人拥有独立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律师
二、特许经营的特殊性
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统一经营模式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因此,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含三个要素:一是约定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经营资源的许可使用;二是约定被特许人依统一模式开展经营;三是被特许人需支付特许经营费。
三、法定解除权的区别
直营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合同解除权可以约定,也可以法定。但是,特许经营合同根据《特许经营条例》第二十三条,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根据《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二条,被特许人在合同签订后一定期限内,可以无条件单方解除合同。上述条例特别规定了两条法定解除权。律师
律师认为,特许人信息披露制度是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的重要管理手段,也是防止被特许人在未了解真实情况下草率签约的重要保护制度。但特许人未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可撤销或解除,只有在特许人故意隐瞒核心信息或提供虚假的核心信息,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被特许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其次,条例第十二条虽然规定了被特许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是此条款应当限制使用。如果被特许人已经履行了大部分的合同义务,该条款应当排除适用。
最后,根据上述咨询,我们可以看到王先生签订的《合同书》属于特许经营协议。王先生称特许人没有为其办理营业执照和餐饮许可证导致其无法正常开业,需要审查双方的合同约定,特许人是否有该项义务。如果有该项义务约定,那么王先生可以认为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要求与特许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