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诉称,银行与案外人实业公司、置业发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已审结,法院判令实业公司归还银行本金3,000,000元、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二支付逾期利息,置业发展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两公司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25,010元。判决生效后,银行申请执行,因该两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终结。律师
实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青浦区人民法院终结了对该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原因是该公司无财产、帐册、重要文件,人员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清算。M为实业公司大股东,银行前述未实现的债权,要求由其承担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要求M支付银行4,287,590元,其中借款本金3,000,000元、逾期利息1,262,580元及诉讼费25,010元。
M辩称,实业公司确以公司名义向银行借款3,000,000元,但实际借款人系置业发展公司,钱款亦由该公司使用。M已于2005年离开实业公司,对公司经营状况及被吊销营业执照均不知情。青浦区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时,M积极配合,已履行股东职责。故不同意银行诉讼请求。
第三人C述称,第三人曾受雇为实业公司仓库领料员,已辞职。对于被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节,第三人并不知情。涉案纠纷与第三人无关。第三人Z未到庭应诉答辩。就双方举证,到庭当事人均未对证据的真实性表示异议。律师
实业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000元,股东为M、第三人Z,认缴出资额分别为4,500,000万元、500,000元,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为第三人C。因该公司未申报年检,违反公司登记管理相关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实业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司股东应当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M、第三人Z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清算义务,显属怠于履行股东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生效民事裁定书证明,实业公司存在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形,故M、第三人Z有义务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银行系实业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该两连带责任人中的任一人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赔偿责任,故银行诉请M承担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律师
M在履行了本案确认的钱款给付义务后,有权向实业公司其他股东追索。至于银行诉讼请求之一的案件受理费,M承担了实业公司的共同给付义务后,亦有权向案外人置业发展公司追偿。M、第三人Z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行使答辩等诉权。
依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M十日内赔偿银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M十日内赔偿银行借款逾期利息1,262,580元;M十日内赔偿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案件受理费25,010元。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