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商城被吊销未注销,股东要求查阅账册

实业公司诉称:实业公司系商城公司的股东,实际拥有商城公司40%的股权,而商城公司被依法吊销未注销。商城公司的另一股东航头股份公司要求对商城公司进行清算,为此,为了解商城公司设立后的财务状况,实业公司依法向商城公司发函,要求查阅并复制商城公司成立至今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等财务材料、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律师

但商城公司至今未安排实业公司查阅上述材料,也未书面予以回复。故实业公司诉请判令商城公司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等所有的财务资料以及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供实业公司查阅并复制。实业公司将诉请进行调整并作明确,即要求判令商城公司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以及董事会会议决议,供实业公司查阅并复制。

商城公司辩称:实业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T,但此次实业公司的起诉状上记载的法定代表人为U,也就是此次诉讼是U提起的,但其不是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实业公司的意志,即此次诉讼非实业公司的真实意见,依法应予驳回。并要求追究实业公司提供虚假证据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实业公司的诉请无任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无事实依据的理由是:实业公司称其查阅目的在于“便于公司解散与清算”,但现在商城公司的清算组已成立,清算事宜与实业公司无关,商城公司成立清算组时,曾要求实业公司派员参加,实业公司先同意后又拒绝。律师

无法律依据的理由是:商城公司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不受公司法调整。本案的实业公司要求看的财务资料(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就在实业公司处,因为实业公司曾经拿上述资料去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商城公司另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案的实业公司向清算组提交财务资料,便于清算。综上,请求驳回实业公司的诉请。

针对商城公司辩称的法定代表人问题,实业公司解释称:T在2014年2月底通过公司内部选举成为实业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业公司起诉时的法定代表人即为T,实业公司代理人递交诉讼材料时参照了老的档案机读材料,将法定代表人名字错写为U。

商城公司称实业公司的诉请并非实业公司本意,就此,实业公司已作出合理解释,且实业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T到庭参加庭审,故实业公司的诉请在程序上并无不当。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实业公司诉请的知情权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因商城公司系联营企业法人,并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对于参与联营的主体是否享有类似于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知情权的权利,我国法律并未作明确规定,有鉴于此,从认知联营企业法人设立以及探究联营合同或公司章程对此有无作相应规定入手,作相应分析。律师

首先,从联营企业的设立角度而言,商城公司系独立法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设立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常设机关,对商城公司公司负责,而包括实业公司在内的联营各方则均以各自的投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与现代公司制度架构的基础即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有很大的相似之处,而所有权与经营相分离,亦正是股东知情权由来的最核心的理论基础。因此,从该角度而论,实业公司作为联营的一方主体,理应享有相应的知情权。其次,从商城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来看,“组建单位有权查阅公司有关财务报告,监督或质询公司的经营状况”,这实质上亦正是联营各方享有知情权的抽象表述,联营各方通过章程规定的方式对各方当享有知情权加以明确,而商城公司作为联营体理应受此约束。

应该说,前述商城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知情权行使范围及如何行使有欠明确,结合前文的分析,可以通过参照比较完善的我国《公司法》关于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及行使方式的规定作相应明确,并以此为限,除非另作特别约定。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未规定有权查阅或复制会计凭证。另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而实业公司为行使知情权,业已向商城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前置程序,即发函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等,并说明了目的。律师

实业公司要求查阅并复制财务会计报告、董事会会议决议,查阅会计账簿,与前述规定并不冲突,亦与商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及行使方式并不矛盾,可作支持。而实业公司的其余诉请则超出了前述规定的范畴,依法应不予支持。注意到,商城公司称实业公司实际持有实业公司诉称的财务资料,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作采信。同时,双方对于实业公司对商城公司的出资比例存有分歧,但对于实业公司系出资人并无争议,并不影响实业公司享有相应的知情权。

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第八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商城公司十日内向实业公司提供商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董事会会议决议,供实业公司查阅和复制;商城公司于向实业公司提供商城公司会计账簿,供实业公司查阅。律师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