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诉称:E系文化传媒公司股东,E从文化传媒公司与案外人汽车租赁公司的广告合同纠纷仲裁案中得知文化传媒公司曾与案外人广告公司签订过一份《京沪、长三角高铁车站坐席媒体广告经营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广告公司将京沪、长三角高铁车站坐席媒体经营权转让给文化传媒公司,文化传媒公司需支付广告公司媒体经营使用费某币47,320,000元及经济补偿金4,732,000万元。律师
由于广告公司只有P和I两位股东,且该两股东也均为文化传媒公司的股东,文化传媒公司公司由法定代表人P实际经营,故E对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广告公司经济补偿金的正当性存疑。据E了解,文化传媒公司的其他股东还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E认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E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从而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向文化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查阅公司相关财务资料,但文化传媒公司未予提供。E认为文化传媒公司行为已经侵害了E的股东知情权。为维护自身权利,E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文化传媒公司提供会计账簿供E查阅;本案诉讼费由文化传媒公司负担。
文化传媒公司辩称:不完全同意E诉请,理由在于:E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当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如果公司在15日内拒绝提供查阅,E才可以寻求司法救济。E在起诉前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向文化传媒公司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申请,其前置程序存在瑕疵。E要求现在查阅文化传媒公司公司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E是为了收集并向汽车租赁公司提供其与文化传媒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对文化传媒公司不利的证据。律师
E实际控制的案外人文化传播公司是汽车租赁公司指定的履行案件广告合同的广告代理公司,汽车租赁公司曾指令文化传播公司向文化传媒公司支付过部分广告费;如果汽车租赁公司在仲裁案中胜诉,则E可以从中获取的利益远大于E从文化传媒公司处获得的利益;E在本案中聘请的代理律师和汽车租赁公司在仲裁案中聘请的代理律师是同一人,从E证据3右下角的编号来判断,该份证据是E从文化传媒公司在仲裁案中提交给仲裁庭及汽车租赁公司的证据材料中复印所得,可以证明E将会将在本案诉讼中取得的任何有利于汽车租赁公司的证据作为对抗文化传媒公司的证据,侵犯文化传媒公司的诉讼利益。
E系文化传媒公司公司发起人兼股东,出资384,120元,持有文化传媒公司3.8412%的股权。E委托律师向文化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P寄送律师函一份,主要内容为:E要求文化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P立即提供公司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凭证。文化传媒公司收到前述函件,但未予答复。律师
E要求查阅文化传媒公司会计账簿,查阅目的为:文化传媒公司与广告公司签订的《京沪、长三角高铁车站坐席媒体广告经营权转让协议》侵害了文化传媒公司小股东的利益,文化传媒公司的其他股东存在出资不到位的情况,故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文化传媒公司向出具说明明确不同意向E提供会计账簿以供查阅。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活动的权利。
关于文化传媒公司抗辩E行使知情权前置程序存在瑕疵的问题,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提起账簿查阅权诉讼的前置条件是股东向公司提出了查阅的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且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这一前置条件的设定目的在于既保障股东在其查阅权受侵犯时有相应的救济途径,也防止股东滥用诉权,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E向文化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P寄送过律师函要求查阅公司账簿但未说明目的,这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前置程序存在瑕疵。律师
公司法设置前置程序的目的在于尊重公司自治,让公司在诉讼程序前对股东查阅请求享有自行审查和决定的权利。E向文化传媒公司明确陈述了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也给予文化传媒公司15天的答复期,文化传媒公司也在期限内答复不愿意让E查阅会计账簿。为免增加当事人不必要的讼累,该前置程序的瑕疵在诉讼中已经得到补救。
关于E要求行使知情权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问题,由于股东的知情权涉及到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在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也应当照顾公司的利益,使双方利益衡平,故知情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并受有一定的限制。E要求查阅文化传媒公司会计账簿的目的是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显属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享有的知情权。文化传媒公司认为E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是为了收集并向汽车租赁公司提供广告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对文化传媒公司不利的证据,损害文化传媒公司公司的诉讼利益,但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E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的目的,且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律师
文化传媒公司并未明确E收集证据的具体指向,《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公司拒绝查阅权所保护的是公司的合法利益,而不是一切利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案件当事人理应对法庭或仲裁庭如实陈述,并按法庭或仲裁庭要求提供自己掌握的真实证据,以拒不出示不利于己的证据为手段而获得不当利益为法律所禁止。如文化传媒公司持有在仲裁一案中应当提供而未提供的相关证据,则不能认定股东查阅公司账簿可能损害其合法利益。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法定的基础性权利,无合理根据证明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则不应限制其行使。文化传媒公司拒绝E对公司会计账簿行使查阅权的理由和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E要求查阅文化传媒公司公司会计账簿的诉请应予支持。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文化传媒公司十五日内提供的全部会计账簿供E查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