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导读:原告系某科技公司股东,占约6%的股份,公司成立不久后原告因病长期住院,公司由另外两名股东负责。但公司一直未能分红,原告要求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账册遭拒,提起诉讼。律师
案例引用
原告与另外两人合同成立了某科技公司,原告占公司月6%的股份,公司成立之后,李某担任公司的监视。但不久后,原告因病长期住院治疗,公司则由两外两名股东经营管理。后公司却一直未能分红,原告也多次向公司主张分红均被拒绝。
原告认为公司并不存在经营困难,故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查阅公司自设立开始的全部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在公司成立后一直未参与经营,且其另外与他人注册了公司,查阅账目有不当目的,故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系被告公司的合法股东,且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备案登记,其依法有权查看被告账目。并且原告系被告监事,依法可以查看账目、监督董事等权利。被告认为原告查看公司账目有不当目的但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故判决被告在十日内将被告财务账目提供给原告查阅。
案例引用
本案是一起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知情权产生的纠纷,被告公司以原告查看账目有不正当目的等原因拒绝提供。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此为股东知情权,系股东享有的合法权利,故原告有权查阅公司账目。
被告认为原告一直没有参与经营,但原告长期未参与经营不改变其在公司中享有股权的份额,也不改变其作为公司股东的资格。再者被告认为原告查阅账目有不当目的却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故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