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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哪种情况下可以拒绝股东查阅会计帐簿

股东查阅帐簿的目的分为正当目的和非正当目的,正当目的包括股东欲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维护自身股权权益等,非正当目标的查阅请求一般出于股东滥用第34条所规定的帐簿查阅权,公司的帐薄和会计凭证等文件往往记载着一定的商业秘密及与经营有关的商业信息,如果股东为公司的竞争对手,为刺探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而查阅帐簿,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拒绝股东查阅帐簿。律师

沈律师认为界定股东查阅 目的是否正当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一般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

客观事实:

股东本人和其近亲属是否和公司是否为竞业对手,比如股东持有竞争对手的股份,股东成为竞争对手的董事、经理等,或者股东的近亲属从事和公司竞争的业务等。

主观目的:

股东查阅结果是否用于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比如股东可能会将查阅结果出卖给竞争对手获利等。

在以上情况下,公司可以拒绝股东的查阅,并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如果股东提出查阅后,遭到公司拒绝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沈律师提醒:股东申请查阅账簿是股东诉讼查阅账簿的必经程序。股东未经申请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如果股东一旦发现公司有可能将会计帐簿等资料毁灭或者篡改的,可以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向法院申请对需要查阅的公司账簿材料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法院应予准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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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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