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周女士和朋友成立一家小型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外贸成衣,约定周女士出资50%,另一名股东出资50%,出资协议上写明,如任何一方出资不足的,没有权利过问公司经营,也不得享有分红。在公司成立前,因周女士的资本都在股市,由企业登记代理公司代为垫付,公司成立后,企登公司撤回了垫付的注册资本,仅留下另一名股东的出资。因周女士没有出资到位,公司不得不缩小经营规模,周女士和其他股东之间也因此闹的很不愉快。几个月后,周女士的股票越来越缩水,而公司倒是经营良好,因此周女士希望了解公司的具体经营状况,以便自己决定是否向公司投入资金。但公司绝向周女士透露任何经营状况。律师
股东对公司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没有足额出资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资金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补足出资,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还要对其他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股东虽然出资有瑕疵,但是在没有失去股东资格之前,仍具有股东的相关权利,知情权作为股东的重要权利,是不能因为出资有瑕疵而被剥夺的。
不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另外有约定的除外。周女士和其他股东约定出资不到位没有权利过问公司经营,按字面理解和结合实际情况,应当是视为约定了不允许出资有瑕疵的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但不代表股东放弃自己的知情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