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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出公司后是否还享有以前的知情权

【案情】张女士是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因公司两年没有分红,手头比较紧张的张女士提出要求查看公司帐册,要求公司分红。公司控股股东兼公司总经理将账册交付给了张女士,张查看后认为公司没有多少赢利,随即作罢。此时控股股东提出可以收购按张女士当年的出资收购股份,张女士同意了。不久张女士从公司已经辞职的财务口中得知公司有两本帐,给自己看的是本没有赢利的“阳账”,还有一本“阴帐”上公司有大量的赢利,自己根本不应该以这么低的价格转让股权。律师

知情权是股东的重要权利,公司的股东可以被公司聘请担任公司职务,从而参与公司经营,也可以不担任任何职务不参与公司经营,对于不参与经营的股东,特别需要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因此股东知情权是非常重要的权利。股东知情权和股东身份是密切相关的,如果股东一旦丧失其股东资格的,就不再对公司拥有知情权,包括转让后公司的知情权,也包括自己是股东那段期间的知情权。沈律师用通俗的话归纳就是:是股东期间该知道的也知道了,不是股东的时候就不要过问既往。如果不是股东要求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等信息,要求查阅账册的,公司可以予以拒绝。如果原股东认为公司在其转让股权前提供了虚假的经营信息,或者伪造了虚假的账册的,可以提前撤销股权诉讼或者对公司提起侵权之诉维护自己的权利。律师

张女士在转让股权前,并不知道公司有阴阳两本帐,知情权的权利主体是股东,义务主体是公司,公司提供虚假的阳帐导致张女士作出错误判断,将公司股权低价转让给其他股东的,公司应当就其侵权行为作出赔偿。另外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了获得张女士的股权,指使公司(此时公司和控股股东应视为同一利益团体)提供虚假账册信息给张女士,导致其在受到欺诈的情况下作出了低价让股的举动,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张女士可以就知道受到欺诈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要求控股股东以合理的收购价格购买自己的股权,或者撤销自己转让股权的行为或对公司提起侵权之诉途径解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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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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