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人在为企业做名称预登记时,应当注意以下的问题,以免企业名称无法登记,延误企业的注册。律师
一、企业名称上禁止使用的文字和内容:
1.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比如使用某些宗教组织的名称;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比如直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知名”、“著名”、“优秀”、“传统”,这种足以引起公众误解的字眼;
3.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比如国际红十字会;
4.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比如中国共产党;
5.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如果是外资企业的,可以使用外文名称;
6.企业名称不应当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二、企业名称和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或字号的一部分,但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比如韩国烧烤,日本料理,北京烤鸭,重庆火锅,这种地名看作是行业的修饰语,不纯粹是地名。
三、企业之间重名的问题
这里所称的重名是一种广义的礼节,企业取名重名是企业名称登记中最大的问题,以下情况都是属于无法进行名称预先注册的:律师
1.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4. 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5. 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6.其他企业名称经过核准,但是企业尚未注册,名称仍在保留内的;
四、企业名称保留期内的特殊规定
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半年。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刻制公章或开设银行账户,不得转让。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保留期内,企业申请变更出资人的,不得全部变更,应至少保留一名原始出资人。
五.企业名称的变更规定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