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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2013年01月25日至201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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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李四

2013年01月25日

注:投资人是拟设立企业的全体出资人。投资人是法人和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投资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字。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2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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