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邱某和周小姐和母亲控股的餐饮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联营合同,约定用周小姐的餐饮店经营五年,邱某当主厨,不领取工资,年末和周小姐分红,如果亏损由邱某承担,周小姐获得15万元的利润保障,如果赢利邱某和周小姐按8:2的比例分红,外加15万的保底利润。由于邱某和他的徒弟手艺好,餐厅很红火,年终赢利148万。律师
周小姐第二年安排了自己的表妹做餐厅的采购,亲自记账,邱某觉得周小姐是不信任自己,第一年不参与经营就分得了15万加29.6万,将近45万的利润,还有什么不满意的。双方发生矛盾。
之后,邱某在附近用徒弟的名义开了一家新的餐馆,办的红红红火火,年底周小姐的餐厅赢利不仅没有赢利,还亏损了1万多,周小姐要求邱某支付20万元的保底利润。邱某则认为是周小姐骄横跋扈把客人都气跑了,还有周小姐表妹大肆拿供货商的回扣,导致采购价过高造成的,周小姐认为是物价上涨导致采购价高了,还有就是邱某不尽力开自己的餐馆,帮着徒弟附近开了家新的餐厅导致的。律师
关键问题:邱某和周小姐签订的《联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沈洁律师答复,我国有明文法律规定的联营,其主体必须是法人对公民之间之间的经济联合称谓个人合伙,但对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经济联合没有规定,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是可以合作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