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退伙协议没有约定续租房屋义务,原合伙人要求折价款

K和L在10年前合伙经营一家豆浆店,加盟品牌为永和。双方各投入资金30万,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利润分享、风险共担。经营范围为点心、棋牌、休闲服务社。律师

案外人H陈述,永和堡镇店是个体工商户的性质,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是崇明县休闲点心服务部,10年前刘陆两人开始合伙加盟永和豆浆店,其是名义业主,为刘陆二人借用其名义。后该店改名为崇明县休闲点心服务部。

经营五年后,双方约定K退伙,由L继续经营,双方签订了一分《协议书》约定双方就债权债务、店内财产的分割,从当年年初开始,永和堡镇店由L一人经营,之前的债权债务、之后的经营盈亏均由他负责,店内所有财产也均归他。双方还约定在退伙后4年内支付折价款15万元。

协议书签订后,L一人经营,经营三年后,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无法继续经营,故不应再向K支付该笔费用。L认为这家店实际经营者是三人,双方和案外人H合伙经营,不同意支付15万元,理由是当时的店面经营有20万元的债务,之后赢利约10万元,用于归还债务,其他债务由他归还。经过结算没有盈余,故而不应当支付15万元。另外店面经营到2010年,服务部于2010年注销,离最后付款日还有1年时间,没有签到房屋租赁合同的责任在于K,故而不能要求其支付15万元。律师

K要求L按《协议书》支付15万元,催收无果,起诉法院要求判决L支付15万元和逾期利息。

双方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的合伙关系。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合伙关系的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在2011年年底之前向L上交15万元,店内产权归K所有,由K承担经营亏欠的债务。双方就结束合伙形成的书面结算协议,没有违反法律强制险规定,合法有效,理应按照协议履行。

关于L的说法,合伙的对外债务已由其负责处理,故不应向K支付15万元,由于双方已经约定了,以前的债权、债务及今后的经营盈亏由L负责,L的说法和合伙退货的协议书不一致,不予采纳。

至于L称是K的原因导致房屋无法继续续租,没有办法继续经营的,双方在退伙协议中没有约定由K完成房屋租赁的续约,L未对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而这个说法法院没有采纳。K应当向L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K价款150,000元和逾期利息。律师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