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和G合伙经营一家棋牌室,双方签订《个人合伙协议》,约定由G担任负责人,办理棋牌室的经营执照,其中J出资8万元,G出资36万元,经营地址位于某酒店10楼东侧。合伙协议还约定如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可终止合伙。如合伙经营项目某年某月某日前未能获得合法经营权,G应当全额返还投资款。此后,J应G的要求分三次追加投资款共计3.2元,分别为1万元,1.4万元和8千元。其中1万元和1.4万元的收条上,J在收款人G签名的下方写明“如退款,按合伙协议办”,系投资人J的笔迹。第三份收条是在棋牌室不能按期缴纳租金,导致物业停运中央空调,为了恢复经营,G又要求J继续出资8千,同时书面承诺“如退款,按合伙协议办”。律师
此后G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过程中和场地出租人某大酒店发生了争议,原来该酒店的10楼产权用地为工业用地,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某大酒店就房屋租赁纠纷在法院起诉G,法院认为该房屋用途为厂房,无法办出棋牌室性质的营业执照,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应支付G装修补偿款、物品损失、租赁保证金等,G应支付拖欠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
投资人J要求棋牌室经营负责人G返还11.2万元的投资款,解除双方签订的《个人合伙协议》,G表示投资款收取后用于支付房租等,已经亏损,不同意退款。
双方签订的《个人合伙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范(效力性规范),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约定了设立棋牌室以获得营业执照为准,现在经营负责人G无法办理棋牌室的营业执照,停止了经营,故而《个人合伙协议》约定的解除合伙协议和返还投资款的条件已经成就,G应当返还投资款。律师
如果G和J没有约定企业无法设立时损失如何承担的,可以按双方的出资比例分担损失,不过《个人合伙协议》约定了G应当全额返还投资款,意味着双方约定了合伙企业无法成立,由G承担损失,J不承担损失,于法不悖,故而第一批投资款8万元,G应当返还给J。
第二批投资款1万元和第三批投资款1.4万元,是追加投资中的第一批和第二批,对着两批投资款,虽然约定了“如退款,按合伙协议办”,但是关于退款的重要表述位于收款人签名之后,是J自己手写,对G设定了义务,G加以否认的,J应当进一步举证,否则这个证据关于“如退款,按合伙协议办”就不能认定为G本人的意思表示,只能认为是J自己添加的。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如何承担损失,那么J的投资款也应当承担设立前的经营损失。律师
第四批投资款8千元,也就是追加投资中的第三批,由于“如退款,按合伙协议办”的承诺包括在收条的内容中,可以认为是G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返还,具体理由和第一批投资款8万元是相同的。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个人合伙协议》,返还8.8万元投资款,即返还第一笔和最后一笔投资款。如果G没有在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提示:如果写完协议后,发觉有补充的内容,或者有遗漏的事项,如果在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比如收据、借条签名之后添加条款的,必须要在添加的内容后面签字确认。如果补充的内容和法律文书有冲突的,还要注明补充文本签订的日期,注明是对原法律文书的补充或者修正。千万不可贪图方便,随意在签名后添加条款,这样就会发生添加的条款是否获得承认的纠纷,特别是这些条款对自己这一方有力,又是自己书写的,一旦对方否认,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律师
除了在签名后添加内容,常见的还有在法律文书的空白处,主文的最后,追加内容,追加的方式明显和之前的文书内容不同的,比如前文为打印,后文为己方手写的,前文为对方手写,后文为己方手写。这种书写方式也是有问题的,沈洁律师建议在修改处或者加盖双方公章(如果为法人),或者签字(如果为自然人)。
纠错说明:生活中很多人把法定代表人称为“法人”,这是以讹传讹的称呼,企业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法人是指企业本身,法人不是人,故而上文提到的法人指的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其图章为公章,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当然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也是合法有效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