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导读:Q要和一家广告公司合作,成立项目,因自身资金不足,遂找来Z。Q与Z签订入股协议书,Z将投资款20万元交给Q后再与广告公司合作。后Q与广告公司发生矛盾不能继续合作,Z要求Q返还20万元。律师
案例引用
Q欲与一广告公司合作,成立服务项目,但由于其自身力量有限,故Q便找来Z与其签订了入股协议书,再与该广告公司合作。协议约定,Z入股20万元,入股时间为2年。合作过程中Z与广告公司产生严重纠纷,其带领的团队从广告公司撤走,Q也被排挤出项目管理。
Z眼见Q已经无法与科技公司继续合作,又与Q无法协商,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投资款20万元。Q辩称该Z破坏其与科技公司的合作,故拒绝返还投资款。一审法院判决Q返还20万元的投资款。
Q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进行上诉。Q与广告公司之间的合作已经无法维系,故双方之间的入股协议无法履行,Q属于根本违约,故Z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依法解除合同。故一审法院判决没有错误,依法维持原判。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是一起投资纠纷,投资合作的方式有多种,包括单独签订协议、组成团队、成立公司等各种形式,一旦合作失败,签订协议的各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自己的投资款项,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双方之间的协议只是个人之间的投资协议,虽然合同的名字叫做入股协议,Z支付的金额叫做入股金额,只是一个两人团队,并非成立公司。律师
Q辩称其与广告公司无法合作系Z的原因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协议是双方之间的约定,现因Q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故Q理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