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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出资和违反保密约定能否同案处理

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属于有限合伙企业,原有合伙人50人,刘某为合伙人,出资额为300万,高某为普通合伙人,出资额为3万元,其份额登记在高某某名下。根据该公司的合伙协议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出让出资的高某、受让出资的刘某,以及一名案外人谈某某签订了一份《出资份额转让协议》,谈某某在本案件中的身份是实际持有出让人高某某出资额的名义出资人。律师

同日,该企业形成《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出让人的出资转让给受让人其他合伙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此后,该合伙企业就上述出资份额转让事宜已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手续变更完毕后,受让人未向出让人支付转让款。受让人不支付转让款的理由是,出让人同时也是该合伙企业的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和保密协议的约定,成立了和该合伙企业业务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给合伙企业造成了损失,不同意支付转让款。

合伙人之间的出资转让规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全体合伙人已形成《合伙人会议决议》对转让出资事宜进行了认可,双方也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此时按照转让出资的协议,受让人支付对价的时机已经到来。根据双方的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协议履行完毕起15日内向出让人支付转让款的约定,也应当支付转让款。在出让方要求付款的情况下,受让人没有付款的,从应当付款之日开始参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标准赔偿出让人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律师

关于出让人在担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期间,另行注册成立了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如果合伙企业认为自己的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和劳动合同有关的《保密合同》的约定,合伙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劳动仲裁,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要求劳动者根据竞业禁止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和劳动者违反保密合同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这个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个是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份额的关系,一方出让份额,一方受让出资并且支付转让款,另外一个法律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无论是合同主体还是合同的权利义务都是不同的,故而不能抗辩。如果合伙协议中也有关于保密义务的约定,那么和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责任和支付出资转让款并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也应当另案去诉讼,而不能反诉或者抗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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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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