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合伙企业对外借款,两名合伙人经营中发生了间隙,要求分开承担债务但是没有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协议对内有效对债权人仍要承担连带责任。律师
李某和何某合伙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根据房地产经纪的注册要求,两人招募的有执照的房地产经纪人不够,不能注册有限责任公司,两人在工商局注册了一家合伙企业,这家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的出资双方各占50%,分红也各占50%。两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30万元作为公司发展的资金。
公司开设后虽说房产市场经常遭遇调控,但对于做居民房屋租赁的这家经纪事务所来说业务影响并不明显,李某勤奋工作,吃住都在公司,何某迷上了打电动游戏,经常不务正业。时间长了两人发生纠纷,李某提出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资金,扣除已归还的,其余的各还一半。李某对于何某有一丝担忧,这笔贷款何某万一还不上,自己是否有义务替何某归还?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李某和何某成立的是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和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当合伙企业发生对外债务纠纷的时候,全体合伙人对外承担债务。李某和何某内部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没有把合伙债务转变为个人债务,这种债务的承担效力仅仅约束他们内部而已。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的借款合同,小额借款公司是债权人,合伙企业是债务人,李某和何某是第三人,如果小额借款公司不认可李某和何某的债务承担协议的,该合伙企业还是要对外承担债务。而前文提到合伙企业不是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全体合伙人承担债务,故而李某还是不能摆脱“干系”。
当然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同意的,合伙企业的借款就变更为个人借款,李某和何某各自归还自己的债务就可以了,相互之间也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