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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约定的退伙费能否诉借贷

小戎和张小姐共同合伙经营一家服装店,后张小姐怀孕生子,就不参与合伙经营了。她要求分得合伙企业50%的货物的货款,但小戎一下子拿不出那么多钱款补偿给她,于是写下了一分借条,借条上说,因双方终止合伙经营服装店,张小姐拥有的份额30万元物品先归小戎所有,先支付15万元费用,待卖掉后再予以最后结算,但最晚不超过2017年12月31日。律师

还有的合伙协议,约定亏损时返还出资款,如果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的,法院都会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如果查实下来只是合伙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不会认定为借贷关系,将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现在张小姐问是否可以起诉要求小戎支付借款,沈律师认为他俩之间是一个合伙纠纷,并不是民间借贷,故而因按合伙纠纷起诉。这种借款合同不是真正的借款关系,以借款合同起诉的,法院不会支持。

合伙关系终止时,双方对如何退出经营进行了约定,对方先支付张小姐15万元(实际支付了5万元),等货物卖掉后再支付15万元,最晚不迟于去年年底。因张小姐已经退出合伙,故而是否盈亏,和她是无关的。当然如果张小姐是投入合伙企业,但合伙企业后来因故没有成立的,她支付给小戎的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可以要求返还。

经过沈律师的耐心解释,张小姐还是对有借条却不能打借贷官司表示不理解。后张小姐还是坚持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小戎,因此时小戎已经关了店面,回到了外地老家,因双方没有约定管辖,张小姐只能到被告所在地,就是小戎的户籍地去起诉,张小姐耗费人力、物力行程数百公里去起诉,最后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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