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股东决议被判无效,是否重新分配股利

E诉称,E系公司股东,E与公司曾就股利分配涉及的股东会决议效力问题起诉,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公司相关股东会决议无效,因此股利应重新分配。E曾多次向公司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公司找各种理由推托拒不提供,无奈之下E只有通过其它股东了解各年的上岗股东的股利分配情况,得出结论约为每年每份7万元,E占1份,公司应支付E股利14万元。故E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E股利14万元。律师

公司辩称,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中仅下午15时作出的股东会决议第二条无效,其余均为有效。该条无效后,董事会无权分配上岗股东奖金,即该部分奖金分配应由股东会讨论决定。至于公司给8小时正常上班的上岗股东发放奖金,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是合法有效的。该判决书中并未要求公司对股利重新分配。

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决议第二项为“股东会再次授权董事会每年上岗股东奖金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决定,不再提请股东会表决通过。以前及今后由董事会决定的上岗股东奖金分配方案,股东会均表示认可。”公司董事会依据该股东会决议的授权,制作并实施了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召开股东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25人,代表公司股东96.67%表决权,所作出的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96.67%通过。决议事项如下: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每年度的红利发放分配方案做出决定,不再提请股东会表决通过。对授权董事会决定每年度红利发放分配方案事宜进行表决。该决议表决结果为同意4350股,占总股数96.67%,不同意0股,弃权150股,占总股数3.33%。该决议上有E签字。律师

E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公司作出的公司第四届第三次股东会议决议无效。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公司作出的第四届第三次股东会决议中第2条无效,驳回E其余诉讼请求。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股东会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职权。资产收益是公司股东享有的根本权利之一,应由公司全体股东决定公司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故是否进行利润分配以及如何分配属公司内部事务。公司内部事务原则上由公司自治机制调整,司法首先应当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最大限度赋予公司内部自治的权力。只有在意思自治被滥用时,才可以介入公司内部法律关系。且在司法介入的过程中,应当审慎而为,以平衡利益、矫正不公平后果为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系董事会经股东会的授权制定并实施,并未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现授权董事会自行决定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已经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无效。虽然公司股东会决议亦授权董事会对每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定,不再提请股东会表决通过,但该决议内容与经法院确认无效的决议内容性质无异。律师

故董事会制定并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行为属无权行为,当属无效,相应的利润应由公司股东会重新分配。现E在公司并未就利润分配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直接起诉要求分配公司利润,侵犯了股东对于公司利润的分配权,系司法权对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的过度干预,有违公司法关于公司自治的原则,故E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不予支持。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E的诉讼请求。(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