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隐名股东的分红还是无息借款

法律咨询:甲向A公司借款100万元,并留有借据一份,但上述无还款期限与利息约定。现A公司向甲索要上述款项,甲某不同意归还,故诉诸于法院。甲认为,其系A公司的隐名股东,上述100万元为分红,并提供相关录音证据(起诉后录音)、邮件证据(指出100万元为其收入的一部分)、与韩国银行提现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其的投资。借据是因为A公司要避税而写的。律师

本案争议焦点:

(1)该笔款项性质究竟为借贷还是分红?

(2)甲提供证据的证明力?

(3)若为分红,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评析:

(1)若甲为隐名股东,甲应当与A公司签订相应的隐名股东协议,而非以借据或者单纯的录音证据、邮件证据等进行证明。虽然甲提供了韩国境内和中国境内大额转账的记录,但是由于该笔款项非直接进入公司账户,因此,也无法证明甲的出资。

(2)甲提供的录音证据为起诉后提供,证明力降低;另外,邮件内容也没有明确表示此笔款项为分红,也没有明确否认这不是借款。因此,上述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就是无法直接证明甲是隐名股东,且证明力较低。律师

(3)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仅为民间借款,故仅是债权债务问题,至于是否为公司分红,与本案无关。但是,借款是否为分红与本案有关,本律师认为,若甲有隐名股东协议书,法院不应当继续审理本案,应当告知甲另行起诉,确认其股东身份,再行判决或者裁定。

合同法:

(1)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3)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4)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律师

本文为范律师编辑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