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甲向A公司借款100万元,并留有借据一份,但上述无还款期限与利息约定。现A公司向甲索要上述款项,甲某不同意归还,故诉诸于法院。甲认为,其系A公司的隐名股东,上述100万元为分红,并提供相关录音证据(起诉后录音)、邮件证据(指出100万元为其收入的一部分)、与韩国银行提现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其的投资。借据是因为A公司要避税而写的。律师
本案争议焦点:
(1)该笔款项性质究竟为借贷还是分红?
(2)甲提供证据的证明力?
(3)若为分红,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评析:
(1)若甲为隐名股东,甲应当与A公司签订相应的隐名股东协议,而非以借据或者单纯的录音证据、邮件证据等进行证明。虽然甲提供了韩国境内和中国境内大额转账的记录,但是由于该笔款项非直接进入公司账户,因此,也无法证明甲的出资。
(2)甲提供的录音证据为起诉后提供,证明力降低;另外,邮件内容也没有明确表示此笔款项为分红,也没有明确否认这不是借款。因此,上述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就是无法直接证明甲是隐名股东,且证明力较低。律师
(3)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仅为民间借款,故仅是债权债务问题,至于是否为公司分红,与本案无关。但是,借款是否为分红与本案有关,本律师认为,若甲有隐名股东协议书,法院不应当继续审理本案,应当告知甲另行起诉,确认其股东身份,再行判决或者裁定。
合同法:
(1)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3)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4)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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