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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将咖啡店证照变更,转让方违约

T诉称:双方签订了一份V咖啡转让合同,合同约定Y将位于金山区蒙山路某号的V咖啡店转让给T经营,T向Y支付转让费180,000元。当日,T依约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向Y支付了第一期转让款125,000元,但Y一直未能将相关证照变更至Y名下,致使T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Y已根本违约。T请求判令解除合同,Y返还转让款125,000元,并赔偿包括148,333元的房租损失和装修损失共计165,333元。律师

Y辩称:T诉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Y签约后及时将V咖啡店交付T占有和实际经营,T与房屋所有人签订了租赁合同,经营风险和房租损失应由T自行承担,且T诉请的租金损失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请求依法驳回T的诉讼请求。

Y反诉诉称:双方签订了一份V咖啡转让合同,办理了交接手续,T依约支付了第一期转让款125,000元。Y在签约后协助T办理了相关证照,因T不予配合落实卫生整改措施,故《卫生许可证》未能办理。期间,双方双方多次协商未果。Y请求判令T支付第二期转让款55,000元。

T针对Y的反诉辩称: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第7条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共同约定如甲方(Y)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转让步骤(交接事宜、证照变更办理事宜)的视为根本性违约,除返还乙方(T)支付的转让金外,需赔偿乙方100,000元,转让合同解除。故Y已属根本违约,其反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律师

双方签订了一份V咖啡转让合同,合同约定Y将位于金山区蒙山路的咖啡店转让给T经营,合同第7条对Y完成证照变更办理事宜及其违约后果作了明确约定,转让费共计180,000元。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T依约支付了第一期转让款125,000元。为顺利经营咖啡店,T依约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对年租金220,000元、保证金20000元、T提前解约需赔偿房屋产权人3个月租金和保证金等事项作了明确约定。Y以金山区蒙山路为住所、以上海缘人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名称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但由于欠办证部门的代办费,上述证照并未实际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向T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T为无照经营,并令其停止营业。T催告Y履行合同第7条办理相关证照的义务。律师

根据已经查清的上述事实,本案案由应认定为其他合同纠纷,而不是企业出售合同纠纷。首先,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双方之间签订的V咖啡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第7条明确咖啡店证照办理事宜为Y义务,V咖啡从事餐饮服务,需要办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应的证照才能合法经营,故Y将V咖啡店转让给T经营,不仅包括店内资产,还包括经营权,且Y对证照办理的内容应为明知。在T催告后,Y仍未履行到位,致使T无法实现正常经营咖啡店的合同目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T诉请解除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其次,Y抗辩T不予配合办理证照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且其办理的上海缘人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证照不齐,名称不符,也不持有,故其反诉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第三,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T主张Y应赔偿其损失部分在本案中是信赖利益部分的损失,即根据Y也认可真实性的房屋租赁合同相关条款计算,房租合同生效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T停止营业,这2个月营业的房租成本应为T承担,加上支付房屋所有人3个月房租和20,000元保证金解除房租合同,合计111,667元。装修费用票据的真实性难以认定,T主张该部分的损失,不予支持。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T和Y签订的V咖啡转让合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Y十日内返还T转让款125,000元;Y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T损失111,667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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