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中违章建筑有价值计入资产

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一案,B公司系经工商核准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期限已到,B公司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各方均同意延长经营期限的,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报原审部门批准,然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及其他注册手续。律师

B公司现股东及投资比例为:股东A,占注册资本的17.86%;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形成《股东会决议》,该决议显示:会议对B公司公司章程第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进行修正事宜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的7人,占总股权的82.14%,不同意的1人,占总股权的17.86%。

《章程修正案》将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公司的经营期限为33年,至2029年5月30日止。股东A对上述决议投了反对票。

股东A向B公司发出《关于要求公司收购A股权的函》,要求B公司以1,480万元的价格收购其在B公司处持有的17.86%的股权,请B公司书面回复,否则视为B公司同意以该价格收购股东A的股权。B公司向股东A发出《关于A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复函》,认为如果B公司的经营期限得以延长的话,股东A要求以1,480万元的价格收购17.86%股权没有依据,缺乏合理性。律师

B公司又认为,主要资产为土地和房屋,并不能马上变现,上述土地和房屋均是用于公司经营的,B公司的货币资金并不充裕,如果按照股东A的要求强制B公司进行收购,必将影响到B公司的公司经营和正常运作,将严重损害到其他股东和公司职工的利益。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本应解散,股东可以退出经营。B公司已经由持有公司多数表决权的其他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了公司章程,决定了公司的存续,这已与公司设立时股东A的意愿发生重大差异,我国法律规定允许对此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退出公司,B公司应当按照股东A的股权比例收购其股权。

评估咨询报告以基准日为准的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作出了评估,评估价值为55,711,191.21元。

其中对于门卫及配电箱等2273.06平方米的违章建筑,这些违章建筑虽没有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但实际至今没有拆除,具有使用价值,B公司实际也在使用。无证房产的评估咨询值为2,116,263元,律师

B公司应当以此为基数收购股东A的17.86%的股权,即股东A要求B公司支付9,950,020.32元股权收购款的主张,应予支持,但金额应为9,950,018.75元。至于B公司收购股东A的股权后,由他人受让该部分股权还是减资,由B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2010)浦民二(商)初字第3338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