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和丈夫、弟弟、父亲等人开了六家公司,其中三家公司的业务重合,一家公司业务很少。这四个公司从事的业务都是利润较为微薄的文具行业,我想把他们归到另外两家公司的一个部门中操作,把工作精力放到办公室装潢这一块来。另外六家公司数量众多,每家公司都要独立记账,年检,我们觉得很麻烦,是否可以把这六家公司兼并为两家,具体如何操作,还有法律上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需要什么机构批准吗?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你们六个公司可以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较为妥当。公司合并有两种方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并协议,由一个公司吸收另一个或者其他若干公司的方式,被吸收的公司所有的资产和负债合并入吸收公司,被吸收的公司主体资格消失的一种合并方式。
新设合并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并协议,设立一家完全新的公司,新公司把原来的公司所有资产和债务吸收,原来所有的公司全部解散的合并方式,合并后只剩下新设的公司。律师
两者的区别在于最后存续的公司不同,吸收其他公司的公司前者是原有的公司中选出一个,新设合并是所有原公司都不存在,存续的是新成立的公司。
根据您公司的实际情况,有两家公司经营的还不错,其他四家公司业务不多,故而以这两家公司为吸收公司,其他公司为被吸收公司为妥。这样原有的公司可以继续经营,而您也少了打理六家公司的繁复工作。
合并后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被合并公司的股东称为合并后公司的股东,如果原被合并公司的股东不愿意成为新股东的,比如您爸爸年级大了不想成为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在公司合并前或者合并后转让给其他股东。被吸收公司的债权债务均合并入新公司,由新公司承担。
当然对于小企业,沈律师认为除了吸收合并外,从更容易的实务操作方面来说,您经过清算后直接注销不需要的公司,这些公司尚未完成的业务,可以经过合同相对方的同意转让给存续的公司。当然如果合同是长期的且相对方不同意转让,那只能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方式了。律师
在实务中有人也把合并称呼为兼并,两者较为接近,个别情况下有所不同,如果一家公司兼并另外一家,被兼并公司解散,所有债权债务归兼并方的,和吸收合并是一回事,只是称谓有所不同。
另外一种兼并其实是股权收购,被兼并公司的股东把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兼并公司,兼并公司称谓被兼并公司的新股东,两个公司在兼并后均存续,只不过因为股东的雷同,成为关联公司或者一个利益集体。这种兼并是股权转让,并不是合并。
关于是否需要其他机构批准?修改后的公司法并没有对批准有一定的特殊规定。你们是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国有独资公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