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律师在一起房地产纠纷中查阅工商档案,发现某房地产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孙公司”,相互持股等方式达到迅速扩大集团资本的方式。不过沈律师认为这种所谓资本运作并不能使公司的资产真正地增加,在某种程度上在规避债务风险,对于债权人而言其商业风险却增加了。律师
子公司通过收购等方式取得母公司股权,在效果上等同于返还了母公司在子公司设立之际所认缴的出资,沈律师认为这有违资本维持原则。
沈律师举例说:母公司出资成立子公司,而作为子公司在股权收购中又购买了母公司的股权,成为两个相互持股的公司。如果母公司的注册资金是1000万,子公司的注册资金是500万,母公司持有子公司200万的股份,子公司又持有母公司的200万股份,按照资本维持原则,等于是返还了母公司200万的出资,假设母公司对外负债,本来可以通过执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来实现债权人的权利,但如果债权人取得了相互持股的子公司的股权,实际上又反过来成立母公司的股东,这对债权人的利益有所损害。律师
沈律师经过研究认为,公司相互持股除了对债权人有所影响,还可能被利用到股东会议上,给表决权产生不公平。据沈律师查阅资料,除了美国大多数国家不允许子公司获准取得母公司股权,即使在美国,大多数州也立法禁止持一定股权被参与的子公司享有对母公司的表决权。在中国,公司法的立法原则上不允许公司间相互持股,但却没有明文禁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