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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

在经济领域的联合企业/托拉斯turst(美),卡特尔/同业联盟/企业联合cartel(法),辛迪加/财团syndicate,康采恩konzern(德),关联公司affiliated companies(美),关系公司 (日),关系企业(台),这么多的名词表达的几乎是同一个意思,在我国被成为“关联企业”的事物。律师

关联企业已经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关联企业作出明确定义和法律规定的当属德国的《德国股份公司法》。在我国,关于关联企业的法律法规非常少,最为相关的就是97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04年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关联方的定义为: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律师

04年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规定关联企业为: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律师

我国对关联企业的定义主要用于税收方面,但是关联企业不仅仅起到避税作用,至今公司法没有对关联企业进行明确的定义,关联企业是可以大作文章的事物,可以规避经营风险、债务风险、转移内部利润和成为“一致行动人”。

沈律师 认为形成关联公司的控制企业和被控制企业有两种方式:股份控制型和合同控制型,以下都属于关联企业:

企业间具有从属关系,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或从属关系;

资金关联:企业之间存在者股份资金上的关系,为持股或投资;企业同为第三者企业控制或持股;

人事连锁:向被控制的公司指派董事、高级经理等到达控制的目的;

契约维系:通过契约及合同进行实际经营中的控制,如控制交易价格、交易条件达到控制目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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