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程先生是一名私企业主,他和家人成立了若干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有几家公司发展的不错,但也有部分公司的业务重合,有个别公司没有业务,为了节约开支,程先生吸取盲目扩张的教训,将几个私企业合并,具体如何操作他并不是很清楚,想委托律师代为处理一下。律师
根据程先生公司的情况,沈律师建议他和其他股东作出决议,对公司进行吸收合并。
公司合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吸收合并,另一种是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后,被吸收的公司不存在,所以的权利义务由吸收方承担。吸收合并不需要成立新的公司,在合并过程中吸收方的法人资格一直存在,不影响其经营,另外不需要支出费用办理新的公司。
另外如果公司有特殊的证照的,比如卫生许可证、房地产经纪证,就不需要额外办理审批手续了。吸收合并后被吸收的公司解散,该公司所欠的债务应当通知债权人,通知不到的应当依法公告,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原企业的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不因为合并而使得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律师
公司分立也同样的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派生合并,另一种是新设合并。派生合并是将原来企业的部分资产分出成立一个或者几个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存续。新设分立是将原企业分割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原来的企业法人变身为多个企业,本身不再存续。有的企业为了逃避债务,通过把优质资产分离出去,把债务留下的做法进行“金蝉脱壳”。沈律师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债务应当由全体分立的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