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网络信息公司诉称,L系网络信息公司股东并担任程序开发负责人,其因职务原因在开发过程中持有计算机软件《BOL》的源代码和美术资源。《BOL》已正式上线。律师
L将《BOL》的源代码和美术资源等产品核心技术上传到阿里云服务器。网络信息公司出于团队稳定的考虑及对L的信任,在软件上线前未要求L交出源代码和美术资源。
在软件上线后因合作商发现技术错误,网络信息公司要求L为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并将源代码和美术资源交给公司,但由于L已离开公司,并称其已将产品源代码交付给网络信息公司法定代表人,致使技术支持未能妥善完成,并导致合作商延迟付款。
同时,L离开公司时,以协助报税为由擅自拿走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发票和发票购买簿,此后一直未归还,导致公司经营困难。之后,因网络信息公司曾多次要求L返还印章证照以及源代码等未果。律师
网络信息公司根据L的自认,认为L共同占有本案标的物,故变更诉讼请求为:L返还网络信息公司公司财务专用章、空白发票及发票购买簿等物品,具体包括:网络信息公司财务专用章、闵行区税务局代开的空白发票、发票购买簿;L返还网络信息公司计算机软件《BOL》的源代码和美术资源;L承担本案诉讼费。
网络信息公司章程中载明,网络信息公司系由其法定代表人J、L和案外人唐Y共同出资设立。
返还公司证照纠纷相关事实
L针对上述公函向网络信息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律师函,声明“公司财务章系经你本人同意后交公司五股东保管的”、“公司的发票与购买簿是由于你要离开上海前往北京而主动将其交由五股东管理”。L均认可财务专用章、发票、发票购买簿由L共同持有和保管。
返还源代码和美术资源纠纷相关事实
中国国家版权局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B网络游戏软件》著作权人为网络信息公司,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网络信息公司与案外人广州要玩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协议》及附件,由网络信息公司向案外人广州要玩公司转让手机游戏《B》的著作权。律师
协议约定:网络信息公司是标的游戏的唯一合法所有人,独立拥有标的游戏的著作权;网络信息公司确认收到案外人广州要玩公司向其支付的转让费,作为网络信息公司向案外人广州要玩公司完全转让标的游戏的著作权的对价;案外人广州要玩公司在全部转让费付清前,不享有标的软件的任何著作权益。
附件约定,本协议签订当日并且收到首期转让费后十个工作日内,网络信息公司向案外人广州要玩公司交付标的游戏的源代码等信息资料。网络信息公司与案外人广州要玩公司之间就上述《版权转让协议》尚未履行完毕。
L就网络信息公司法定代表人J挪用资金一案向公安局浦东分局报案,该案由公安局浦东分局受理,目前尚无处理结果。
本案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经向网络信息公司释明,网络信息公司仍坚持其诉请,为减轻当事人讼累,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网络信息公司诉请。本案争议焦点在于:L是否应当向网络信息公司返还公司财务章、空白发票及发票购买簿?L是否应当向网络信息公司返还游戏软件的源代码和美术资源?
关于争议焦点一,网络信息公司认为L擅自拿走公司证照,应当予以返还。L则认为公司证照是经股东会决议交由L共同保管的,且网络信息公司法定代表人J有挪用公司资金的嫌疑,若依网络信息公司诉请向其返还公司证照,并由网络信息公司法定代表人J保管,可能会损害网络信息公司公司利益。律师
首先,网络信息公司公司章程中未规定相应的公司证照管理制度,现网络信息公司依据《公司印章证照管理办法》,认为公司证照应由网络信息公司法定代表人保管,但L作为网络信息公司的股东表示不知晓该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公司亦确认五股东并不知晓该管理办法,因此,对网络信息公司据此认为公司证照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保管的意见,不予认可。
其次,L认为其持有公司证照的依据是股东会决议,但L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网络信息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系L擅自拿走公司证照,且网络信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述亦表明是其将公司证照交予L,故网络信息公司认为L系擅自拿走公司证照,缺乏事实依据,不予认可。
再次,公司证照印章对外代表公司的意志,承载并体现着公司的管理职权,是公司行使权利的依据。公司证照印章的管理应当由公司拥有,但是,为方便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可以由公司内部不同机构或人员实际占有、控制。
L作为网络信息公司的股东,其身份并未发生变化,同时,鉴于网络信息公司法定代表人J挪用资金一案尚在立案受理中,由L共同保管公司证照,实属更为合理。故网络信息公司主张要求L归还公司财务章、空白发票和发票购买簿的诉请,不予支持。律师
至于网络信息公司法定代表人J挪用资金一案有处理结果后,网络信息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就公司证照的保管问题另行处理。
关于争议焦点二,网络信息公司认为其作为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有权要求L向网络信息公司返还软件的源代码和美术资源。
L则认为本案涉及多个法律关系,返还源代码和美术资源与返还公司证照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同时网络信息公司已与案外人签订了软件的版权转让协议,且向案外人交付了源代码,故L并不拥有源代码和美术资源。
因游戏软件的源代码和美术资源属于软件版权的一部分及衍生,现网络信息公司与案外人的版权转让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网络信息公司是否有权主张软件的版权,并不明确。因此,本案中网络信息公司诉请要求L返还软件源代码和美术资源,暂不处理,待版权转让协议的履行情况有最终结果、软件版权权利主体得以明确后,可另案起诉。律师
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物权法》第三十四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网络信息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013)长民二(商)初字第18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