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系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也实际经营着公司。公司经营IT产品,由于产品类型更替太快,公司囤积了一些老产品无法销售,陷入了资金短缺的僵局。为了挽救公司,韩某向供应商赊账。供应商提出要求韩某个人做保,韩某拿来家中的房产证,交给供应商保管。韩某在购销合同上注明“如货款不能偿付,以韩××的房产作为担保。”律师
后IT产品销售公司不能如期支付货款,供应商欲诉韩某,要求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韩某称这笔欠款是公司所负,和自己是无关。关于房产担保一事,由于房产是婚后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登记为韩某一人所有,没有征求妻子的意见,现妻子不同意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公司债务担保,故而这个担保也是无效的。供应商称不知道韩某有没有结婚,只见到房产证是韩某一人所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韩某还应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要求,递交了单位开具的单身证明。韩某称该证明的信息作假,拿出了和妻子的结婚证及购房合同,证明房产是婚后购买,且没有经过配偶同意,擅自处分了房产权利。
案例二:高某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股东,公司对外负载35万,高某被追债公司堵截在地下车库,由于高某着急参加订货会,不得不签字承认欠某公司货款35万元,并且写到“保证最迟月底付清货款。高某”。之后债权人起诉高某和他的公司,要求公司归还欠款,高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律师
第一起案例中,韩某非常明确的表示公司如果无法偿付货款,个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并且办理了房地产抵押担保,故而他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供应商无法得知房产是韩某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只能根据房地产产权证的记载来确认权利人,故而韩某为公司担保的行为有效。不过这笔债务是韩某的个人债务,并非其夫妻共同债务,故而如果对妻子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韩某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起案例中,高某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的签名和公司的公章印鉴具有同等法定效力,他在催款单上的签字属于一种职务行为,由于公司是一种社会组织,他没有生命,所有的一切依赖于人的行为,所谓法定代表人就是代表公司作出民事行为的“活人”,他可以代表公司承认债务。法定代表人保证月底付清货款相当于是代表公司的意思,故而不能认为其个人为公司还款,除非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法定代表人用个人资产为公司债务担保。这里还有一个细微的区别,如果“为公司还款”和“为公司债务担保”,为公司还款属于第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一个个人)自愿为公司还款,法律上属于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如果第三人不履行的,债权人仍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但是不能强制第三人履行债务。而为公司债务担保则是担保人的意思表示,要承担法律责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