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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借钱是代表公司还是个人

郭先生是一家私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前一阵,他的资金链出了问题,周转不灵。为了解决问题,他找到了自己公司的合作伙伴马先生的公司。因为双方之前有一些交情,马总也不好意思抹开脸面说不借,但借款数额巨大,要壹佰万元,这让马总还是有些担心。

于是他就找来公司的法律顾问沈洁律师,马先生表示,对方的私营公司只是一个空壳公司,如果是公司出面借款,自己是断然不会同意的。但郭先生本人在上海有房有车,就算借款壹佰万,还不起的时候,还可以卖房卖车来归还,自己的债权不会得不到偿付的。

于是,他向沈律师出示了对方发给他的一张借条照片,借条上面写到:因公司周转困难,为解决资金问题,特向马某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年息十二分,一年后定当归还。下面是郭先生的签名和日期。当沈律师听到了马先生说借款人郭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股东,也是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时,不由得对借条产生了一些疑问。

由于法定代表人身份特殊,对外签字,既可能代表个人也可能代表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借条上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情形,属于个人借款还是某一公司的借款,要进行分析。首先,应当分析当事人之间合同的指向、借款协议内容,之后来进行判断。如借条上表明是某公司向某人的借款,如借条上表明是某公司向某人的借款,一般认为是公司借款。现在借条上说得很清楚,公司周转困难,为了解决公司的资金问题,对外借款,所以这份借条说明是公司对外借款。律师

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借款主体确定,还要综合借款的用途、资金往来的惯例,资金贷款资金走向等事实进行判断。现在郭先生要求马先生把这笔壹佰万的借款打入到公司账户,用于解决公司的资金周转困难,这些事实都表明这是一笔公司向个人的借款。而且郭先生要求马先生经营的公司打入这笔资金,这就变成了企业间的借贷,而企业间的借贷,相互约定利息,是不合法的,必须是无息借贷。

民间借贷合同中主体资格的认定是很有讲究的,借款的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债务主体的确定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通常是由于借款人抗辩借款没有收到,而出借人称根据借款人口头指示,将钱交付给实际收款人。实际收款人在法院诉讼中是否要追加,做法法不统一。这些主体下落不明时,为了查明事实,应当追加实际收款人作为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如实际收款人确认是根据借款人的指示收款,则由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如实际收款人因其他原因收款的,需要另行解决。

现在开口借款的人是郭先生,实际收款人是公司,而这些借款的用途,从借条上看,都是用于公司,借款人郭先生又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就使得借款混淆起来,究竟是借给公司还是借给个人,需要出借人马先生来举证。基于种种问题,沈律师建议这份借条重新改写为:因本人个人需要,郭某个人向马某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年息约定为十二分,借款期限为一年,从实际收款次日开始计算,如逾期不还的,逾期利息为二十四分。用某处房产作为抵押,借款后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如逾期十五天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视为立即还款。借款人郭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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