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经理原本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财务经理,深受公司老板的信任和喜爱。后来公司的老板和妻子的感情发生了问题,于是老板急于成立一家新的公司,将原公司名下的资产转移过去。此时,老板的父母都已经因年迈去世,也没有兄弟姐妹,更不信任一些一些远亲。
于是兜兜转转,老板找到了公司的销售经理夏先生帮忙。看到老板委托自己,夏经理也不好推辞。和老板签订了一份协议后,他就称为了新贸易公司的股东和总经理。很快,老板通过各种假的交易将原公司的资产陆陆续续转移到了新贸易公司名下。
就这样夏先生一直担任着新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充当股东,在老板和妻子的婚姻纠纷停息后,也没有让他将股权转移回去。后来因夏先生购买了新的住房在郊区,他觉得每天花两个多小时在上班路上,太不值了,于是在当地的工厂中找了一份职业。律师
他提出了辞职,公司也给他出具了退工单,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离职后,夏经理要求发贸易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并且将股权归还给公司的真正老板。但贸易公司和老板一直拖延敷衍,没有予以办理。
之后是发生了疫情,由于对外贸易受疫情的影响,有一些供应商就开始起诉贸易公司,此时,夏经理就更急着让原来的老板收回自己的股权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但他当初和老板签订协议的时候,并没有约定何时可以终止这种关系。于是,当他提出变更股权和辞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时,老板就说不能终止,他们的合作是长期的。
非常烦恼的夏经理通过朋友介绍来到了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自己该怎么办。沈律师认为当初在成立贸易公司之间,他受原来老板的委托,名义上成为了新公司的股东,但股东的权益,他并没有享有,也没有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现在他已经从贸易公司辞职,担任法定代表人和充当股东的基础也已经丧失,要求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也无可厚非,将股权归还给公司的真正老板也是合情合理。
夏经理一直在公司任职, 因受公司老板的委派担任发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充当了公司的股东,但他实际并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仅仅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和名义上的股东。现因房屋搬迁,夏经理已经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终止,故两者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已丧失继续存续的基础。同样的,他从公司离职后,和老板之间的约定也随之借宿。
但如果员工是基于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委派,仅担任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但实际上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担任的名义股东也没有分得红利,担任法定代表人也没有领取报酬,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决策权,为了避免承担不必要的商业风险和诉讼责任,在离职后,可以辞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也可以将股东身份归还给真正的股东。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在夏先生离职后,沈律师认为公司应当配合办理涤除法定代表人的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