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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股东擅自抽资,侵害出资人权益应返还

A公司与B公司B公司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A公司诉称,A公司系由B公司和案外人房地产咨询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公司注册资金为500,000元,其中房地产咨询公司出资200,000元,B公司出资300,000元。律师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确认B公司已将出资的300,000元注册资本抽回。B公司的行为已严重影响A公司的正常经营,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返还A公司出资款3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A公司为支持其诉请,提供证据如下:上会计师事务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一份;贷记凭证一份;记账凭证一份。上述证据证明B公司已将出资的300,000元注册资金抽回。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款,在公司依法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本案B公司在A公司成立后,即通过转账的方式将其出资资金抽逃,再未归还,其抽逃出资的行为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依法应当向公司返还其出资。A公司诉请B公司返还出资款300,000元,与法无悖。律师

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B公司十日内返还A公司出资款300,000元。(2011)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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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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