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出资10万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电动车厂。电动车厂与台州市电动车厂签订一份《电动车厂委托台州市电动车厂生产“D”牌自动自行车协议》,由此,H将电动车厂委托台州黄岩B电动车厂经营,并将电动车厂公章交予台州黄岩B电动车厂。律师
G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第三人Q签订合股经营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因乙方创办的台州黄岩B电动车厂、电动车厂两个企业需要扩大规模,甲方愿出资参股。为此,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合资意向如下:
股权分配。新组合后的两个企业名称沿用乙方两个企业的现有名称。变更后的两个企业的注册资金甲方投资55%、乙方投资45%,合股期间的盈亏按此比例分享或承担。
无形资产的投入。乙方的无形资产,包括两个企业名称及相关的商标、电动车生产许可证、上牌目录和市场经销网络等以零资产投入新组合企业……
资金投入。注册资金台州黄岩B电动车厂为108万元,电动车厂为50.80万元,全额由甲方投入(包括乙方的45%部分)……
管理权责。两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甲方指派一人担任,乙方相应地指派一人任副董事长。该协议书对其它事项也作了约定。G进入台州市电动车厂担任总经理,全面负责台州市电动车厂的经营管理。律师
之后,G对电动车厂进行改制,并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递交了盖有电动车厂印章的一系列申请改制文件。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同意电动车厂变更企业名称为电动车公司。
工商机关核发了电动车公司的营业执照。电动车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记载,G认缴出资30万元,H认缴出资20万元。
之后,电动车公司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同意电动车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电动车业公司;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核发了电动车业公司的营业执照。
H采取自救措施,制作了未经G签名的有关文件,经两次工商变更登记,最终将电动车业公司的股东变更为H以及邱大兴。双方遂发生纷争。
G签署的、递交给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中陈述:G与Q签订“合股经营协议书”,约定G出资对Q实际拥有的两个企业台州市电动车厂、电动车厂进行扩大规模重组,由G投资55%,盈亏按比例分享或承担……协议签订后,双方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将电动车厂变更为G控股的“D电动车公司”;对B厂新的股权构成G占55%,Q占45%,未办理工商注册变更。双方合作期间,以D电动车公司拥有的“D”品牌电动车为主打产品,以B厂为经营主体……合作期间B厂经营管理权由G行使,G实质上是进行全带资、全风险经营。……律师
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确认涉案一系列改制文件上H署名不是H所签的事实。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的改制文件是否是双方的合意所形成。由于已经证实H未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所以本案探究是否有合意的关键在于改制文件上的电动车厂印章是否是H的意思表示。律师
根据G在它案诉状中的自述内容,以及前案庭审笔录、乔治贤的陈述内容,G在经营台州市电动车厂期间对电动车厂进行改制毋庸置疑。即使该改制行为是G与第三人Q的合意,且H亦在当时将电动车厂的经营权交予了台州市电动车厂,但也不能由此证明Q与G达成的改制合意得到了H的同意。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G参与了改制过程,而没有H参与的相应证据。
另外,除了存在电动车厂的印章为台州市电动车厂控制的事实之外,还存在谁是改制的适格实施主体。电动车厂作为被改制对象,并不是改制行为的实施主体。所以,改制过程中相应文件所盖的电动车厂的印章,亦不能推定为H的意思表示。
电动车厂改制为电动车公司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文件不是双方之间合意所形成。由此,电动车公司变更为D电动车公司的一系列文件也不是双方的合意。律师
至于H主张的涉案《厂房租赁合同书》不成立,因租赁乙方一栏除了电动车厂印章及署名“W”之外,还有“J”署名以及委托经营期间的电动车厂的印章,涉及案外人的法律关系,故对H而言,只是没有法律约束力。至于《授权委托书》、《验资报告》及附件,同样对H没有法律约束力。
另外,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名称登记申请书》、《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报告》中并没有H的署名,该三份文件显示的只是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申请行为,对H而言没有法律约束力,H主张不成立于法无据。
关于G一案两诉及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H未曾就涉案文件不成立提起诉讼;H主张的基础是电动车厂权属归其所有的事实,本案的处理是基于财产权属的法律关系。相关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律师
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电动车厂改制登记为原电动车公司的改制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补办申请书》、《承诺书》、《名称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申请承诺书》、《企业投资人名录》、《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申请报告》、《上海A电动车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电动车公司股东会决议》、《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协议书》、《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及续表、《申请报告》、《债权债务承诺书》不成立;电动车公司变更登记为电动车业公司的文件《电动车公司章程修改案》、《电动车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成立。(2009)闵民二(商)初字第5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