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律师您好我的一名合伙人(称谓错误,法律上为股东)因病去世,他的继承人要求继承股权,我们双方谈了股份转让的问题,因价格谈不妥,对方不同意转让,要求继承。我查到有法院判决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死亡后,由于股东之间有人身信赖的基础,不能继承股权,只能继承股东股权中的资产收益权。这是否意味着他的继承人不能继承?律师
您好,你查询判决应当是在2005年之前的,即便如此继承人还是可以继承股权的财产收益,关于人身方面的权利比如行使股东权利,召集股东会等权利该判决认为不能行使。2004年的《公司法》没有对股权能否继承作出规定,因此出现了不同的说法。
但是2005年《公司法》再次修改,其第七十五条【股东资格的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沈律师认为如果你们的章程没有特别的规定,其股东身份是可以继承的。律师
根据2005年10月份修订的《公司法》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因继承发生的股权转让问题,不仅可以继承股权的财产收益权还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或者股东地位,充分保护了继承人的财产权。对于股东人合性的保护,则通过股东间的自治意思保护,即在公司设立之初或者设立过程中通过订立章程或者修改章程的方式,将股东资格能否继承约定。
当然即便章程约定了股东资格不能继承,也不代表继承人丧失股权所代表的财产,这就需要股东之间进一步约定,股权在股东死亡后如何处置,比如转让给其他股东,继承人获得股权转让款等等。
不过该法条对继承人的范围没有进行界定,没有将受遗赠人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当事人明确列入,那么应当推断为不包括这两类人。律师